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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条例》还有待解问题

时间:2018-08-09  来源:  作者:

备受业界关注的《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仍在进行讨论完善。据记者了解,经过多次讨论,不少业界关心的焦点问题已经初步形成共识,如典当行的经营业务范围、绝当品处置以及行政许可、监管措施等。与此同时,典当企业自身如何融资等问题仍在讨论、调研之中。

      从2009年由商务部起草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再到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关于条例内容的不少争论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

      最为业界关注的经营范围问题,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务是否还能继续为典当行业的发展贡献一半的业绩。对此,有关监管部门和法学界部分专家认为,参照美国等国外典当行业以及港澳台地区当铺业的发展轨迹来看,不经营房地产业务并不影响其典当行业的繁荣发展;但另有专家和典当业界认为,按照中国典当行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如果取消房地产业务对行业则是致命的打击。

      针对上述争论,“目前虽然还不好说条例最终会出台怎样的规定,但如果是在国家金融改革的大潮中,国家要让典当行承担一定类融资机构的职能,则有必要让典当行业继续从事房产抵押业务,而且房产抵押在中国的典当历史中也是长期存在的;如果是将典当仅仅定位为民间资金应急、周转或者是旧货处理的平台,那房产抵押这种大额业务也可以不在典当今后的经营范围之内。这样既可以减少风险,又可以将典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在最近的一次讨论中,有专家向政府有关部门撰文表示:“所以,房产典当是否应该在典当行今后的经营范围之中,需要国家视典当行业如今在社会金融领域所发挥的作用来定。”

      当期长短和绝当处理,自条例起草以来一直是各界争论另一大焦点。但经过多次讨论,据了解目前或已达成初步共识。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当期长短不宜制定过死,应当灵活规定,即制定一个上限即可。如果规定过死,当期长则增加当户的融资成本,短则典当企业没盈利空间,在实际经营中企业有人很容易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法律的限制。

      在绝当品处理中,原本3万元以上绝当品必须经过拍卖处理的界线,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随着物价的上涨,该界线至少应当提高至5万元,这对于典当行和当户来说都是较理想的结果。

      对于典当行业的审批、监管等内容,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据了解条例规定也会有所变动。

      虽然典当行自身的融资在《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得较为狭窄,这是业界一直在呼吁应当放宽的监管内容之一,但在对条例规定的讨论中,这又是一大争论焦点。因为按照办法规定,如今的典当企业较难实现不断壮大的目标,且很多企业被迫通过体外循环等模式做隐蔽性融资,但如果放开融资,又可能会对当前的金融市场造成深远影响。对此,有法学专家表示,条例将如何规定,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典当行业在新形势下给出怎样的定位。

      正因为条例的部分内容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所以业界对于条例何时出台,普遍持不太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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